2008年1月份,陳女士和李先生登記結婚;結婚時,他們雙方均在外企工作,收入頗豐?;榍?,雙方曾書面約定婚后財產實行AA制?;楹蟛痪茫麄兩乱粋€女兒。由于夫妻雙方父母均在外地,女兒沒有人照顧,于是兩人商議好,讓陳女士離職在家?guī)畠翰⒉俪旨覄眨钕壬吭轮Ц督o其勞動報酬2000元,雙方還簽訂了一份書面協(xié)議。
后因李先生染上賭博惡習,且屢勸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惡化。在感覺二人感情徹底破裂后,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李先生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共計2萬元。李先生同意離婚,但拒絕向陳女士支付勞動報酬。陳女士疑問,婚內夫妻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是否有效?
律師觀點:
對此,沂蒙晚報法律顧問、山東頤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彭海律師認為:所謂勞動報酬,是指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從事生產活動而獲得的各種收入,它是基于勞資關系而產生的。而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從事家務勞動的義務,因此,不存在誰給誰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陳女士和李先生的這種薪酬約定就是無效的。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陳女士和李先生之間約定的“勞動報酬”應視為雙方對婚內財產的一種約定,即將李先生在婚內取得的部分財產約定為陳女士所有。陳女士和李先生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協(xié)議時均具有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內容并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該約定是有效的,李先生應向陳女士支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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