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布《關于推進共有產權住房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擬將全省范圍鋪開,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在此之前,廣東省住建廳印發(fā)《關于開展共有產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的通知》,提出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先行探索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政策,試點時限為1年。
《征求意見稿》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對象為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城鎮(zhèn)無房家庭,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并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
所謂共有產權房,是指納入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應主體籌集,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確定評估價格,以低于評估價格配售給供應對象,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供應主體與供應對象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住房。
《征求意見稿》指出,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承購人實際出資價格占共有產權住房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等供應主體的產權份額。
在產權轉讓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10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一次性增購代持機構所持有的產權份額取得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轉變?yōu)樯唐纷》?。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等方式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變?yōu)樯唐纷》康模匈徣藨蛘a交土地價款。
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轉讓。不滿5年的,不得轉讓。承購人增購或轉讓價格,應由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在增購或轉讓產權份額前進行評估,隨行就市,并由住房保障、物價等主管部門審核后確定。
對于滿足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不少于5年等條件的,允許承購人在征得代持機構同意后,可依法將所持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
共有產權住房的概念提出已久。早在2007年,江蘇淮安就在全國首推共有產權住房;上海則于2009年啟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建設項目;2014年,住建部等六部委將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作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目前看,共有產權有兩種,一類是北京為代表的永不可轉商的共有產權,這種模式政策吸取了過去保障房,及自住房政策的一些問題,共有產權房是北京對自住房概念的升級,吸取了自住房的優(yōu)點,規(guī)避了一些缺點。從產權意義上保護了保障房人群的資產升值權,體系內流轉又可以做到避免過度福利化。未來共有產權房購房者退出后,再購房群體依然是共有產權房群體,這樣可以避免過去的經濟適用房小區(qū)大量轉商的現象。減少了帶有投資屬性需求的進入共有產權市場。另外還有很多城市執(zhí)行5年或者10年后轉變成為商品房,這樣來說,其實只是限售了一定年限,依然是商品房屬性。包括廣東等政策。這種共有產權依然會有投資需求申請。
對于共有產權住房,58安居客房產研究院首席分析師張波指出,近些年,各地都在有計劃、有效、因地制宜地推進共有產權的保障政策落地。包括上海針對中低收入人群的共有產權房方向,北京針對首套剛需人群的共有產權房方式。共有產權住房,對于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實現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標有著重要意義,北上廣等城市的成功經驗傳遞到全國,以滿足更多居民合理的購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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