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記者接到臨沂蘭山區(qū)劉先生打來的熱線,說他通過中介購買了馮先生一套位于
北城新區(qū)的二手房,兩人簽訂合同后,由于貸款沒有批下來,他只好打消了購房的想法,但交給馮先生的購房定金卻要不回來了。
“我和馮先生根據(jù)中介的安排,分別在4月25日、4月30日簽了《購房定金協(xié)議》、《二手房買賣合同》。”劉先生介紹說,協(xié)議簽訂后,他就支付馮先生3萬元定金,然后就趕緊辦理購房貸款了。
5月16日,劉先生的購房貸款申請被銀行拒絕,原因是他的信用卡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未及時還款的情況。“貸款辦不下來就沒法買房了。”劉先生很郁悶,并在第一時間將此事告知了馮先生。“我希望馮先生把我付給他的3萬元定金退給我。”劉先生說,馮先生拒絕了他的要求,并且很快就將房子再次通過中介賣掉了。
“劉先生擅自提出解約,屬于違約行為,耽誤我賣房,我為什么要退定金給他?”11月10日,記者聯(lián)系到了馮先生。馮先生認為,既然是定金,就不能退了。那么這筆錢到底該不該退呢?
律師說法:定金已抵作購房款,該退!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王自豪律師認為,定金能否退還,關鍵在于定金的性質。
首先,根據(jù)《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因此,定金能否抵作價款或退還,需要看定金所擔保的內容是否已經(jīng)履行。
其次,定金擔保內容決定了定金的性質。該案例中,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定金協(xié)議》,約定在七日內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因此,該定金擔保的內容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從性質上屬于訂約定金。
最后,劉先生與馮先生已經(jīng)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且該合同也明確劉先生已付定金作為購房款。
所以,該案例中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已經(jīng)實現(xiàn),不再具有擔保性質。在雙方無法履行《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馮先生應當返還劉先生已付的3萬元。當然,馮先生也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依據(jù)該《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劉先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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